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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义县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解读薛岳

2022-08-19 20:43:43

《武义县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》解读

《武义县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》于2021年6月7日印发实施,深入推进全县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。

工业涂装主要是指使用涂料涂覆于材料或产品表面形成具有防腐蚀、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。

由于涂装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涂料,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,不仅需要加强末端废气治理,更需要从源头加强管控

以下对《方案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。

1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

新、改、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均应采取VOCs高效处理技术或使用低VOCs涂料、胶粘剂等源头替代VOCs涂料、胶粘剂等源头替代的不需建设VOCs高效处理设施)。

2、全面推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六条: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,并建立台账,记录生产原料、辅料的使用量、废弃量、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。

《方案》自2021年开始,逐年推进工业涂装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。

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

广义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为符合GB/T38597-2020,GB38507-2020,GB33372-2020,GB38508-2020等国家有关标准中的非溶剂型产品,具体种类包括粉末涂料、水性涂料、高固体分涂料、无溶剂涂料、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。

计算公式

源头替代比例=企业源头替代后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年使用总量/企业源头替代后的涉VOCs物料的原辅材料年使用总量*100%

举个例子

以油性漆改水性漆为例,假设油性漆年用量10吨,稀释剂年用量10吨,水性漆年用量20吨,无其他涂料,那么:

源头替代比例=水性漆年用量/*100%=20/*100%=50%

企业应建立VOCs原辅材料使用台账,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使用量、废弃量、去向以及VOCs含量。

3、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

在保证安全前提下,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、全链条、全环节密闭管理,做好VOCs物料储存、转移和输送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、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。

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、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,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,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,应保持微负压状态,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;采用局部集气罩的,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.3米/秒。

检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作业应尽量避免O3污染高峰期。

4、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

未达到年度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提升改造,淘汰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,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和建设高效处理设施。

5、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

未达到年度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要求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企业名单,在夏秋季O3污染易发时段错峰减排、调序生产,调整产生VOCs的工序作业时间,避免或减少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生产,减少臭氧污染生成。

6、实现设施智能精准监管

企业应制定VOCs处理设施的操作规范,设立VOCs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公示牌,并落实专人管理,确保VOCs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。

新增治污设施必须配备用电监管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,现有治污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安装用电监管系统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

(一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;

(二)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、保存台账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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